各技工院校:
为做好2018年我市技工院校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人社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技工院校办学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工作原则
(一)严格招生程序。本市户籍应届初中毕业生按填报志愿,参加市招办统一招生录取工作;年龄在22周岁以下的各类考生一律实行“自主招生、登记入学”,凭户口簿、身份证、初中毕业证书直接到相关学校报名。招生工作结束后,由我局统一办理新生学籍注册手续。
(二)严格专业设置。依据技工学校评估结果,确定各校年度专业设置和招生人数。
(三)严格分层教育。举办技师班限于技师学院;举办预备技师班限于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举办高级技工班限于省级重点技工学校。省级重点以下技工学校一律不得举办高级技工班。
二、招生工作安排
(一)招生计划安排。2018年,公办技工院校和技师学院的招生参照往年办法执行,纳入年度考核指标;民办技工学校的招生计划严格按照专家评估组评估的结果执行(详见附件一)。
(二)招生计划确认。各校按附件一明确的招生专业和人数,分解本市招生人数和跨市招生人数,认真填报附件二表格,并于2月5日前报我局,编入《南京市2018年中考指南》,逾期不再受理。其中,学校填报的专业编码和鉴定工种与专业不符的,取消该专业招生。
(三)招生宣传安排。2018年2月7日前,各校将“招生简章”样稿报送我局审核定稿,我局将在2月中下旬,通过官网和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2018年我市技工院校招生计划信息。
三、招生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招生管理。要明确招生工作职责,严明招生责任制。各校法人和校长必须对本校招生行为负责。所有违规、违法招生行为,均由所在学校及法人承担一切责任。要健全和完善招生管理机制,严明招生纪律,严格招生队伍管理,从严审查招生人员资质,凡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品行不端的人员不得参与招生;对有虚假宣传行为的人员,必须严肃处理并予及时清除,严禁聘用社会闲杂人员或招生代理参与招生工作。
(二)确保招生信息真实。各校要完善招生监督机制,建立招生信息与招生广告发布的审查制度和追责制度。严禁篡改招生计划、私设专业方向;严禁虚设“3+3”普通大专和“定向委培”诱导欺骗学生,确保招生宣传的真实性。
(三)严格规范合作办学。与职校、高校或企业开展合作办学,必须在本校法定校址组织招生宣传与报名活动,并充分做好前期论证、风险评估和防范等工作。招收的新生必须按招生计划注册本校学籍,并在本校法定校址组织教学活动。凡无法提供相关合作办学协议的,不得以合作单位名义招生;注册本校学籍的学生,不得在本校非法定校址办学;未注册本校学籍的学生,不得在本校参与教育教学活动;严禁与非学历教育机构合作办学;严禁转让或变相倒卖招生计划。
(四)严格执行收费规定。公办院校应严格执行市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不得超标准收费或另立收费项目。民办技校应认真执行(苏价费〔2014〕415号)文件精神,严格按照招生简章公布的收费项目、标准收费,和国家资助经费的项目、发放对象、形式和标准一并公示。每届学生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随意变更,确保收费相对稳定。
(五)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凡擅自篡改在市人社局备案的招生简章内容、违规发放往年或无年份标注的招生简章、制作虚假网站发布虚假信息、擅自变更招生专业或专业方向、私设校外班且违规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活动、以全日制大专、虚设“3+3”普通大专和“定向就业岗位”欺骗考生、转让和倒卖招生计划或乱收费等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当年度及次年度招生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