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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市发放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说明
来自: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8/1/2 9:37:58

2016年6月27日,市政府出台了《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公租房货币化保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6]142号),共有三个附件:一是发放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主要解决我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实现应保尽保;二是发放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目的是: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才发展和创新创业环境,提高城市竞争力,吸引更多高校毕业生在宁就业创业。三是发放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暂行办法,主要是给外来务工人员来宁就业提供良好的环境,提高城市竞争力。

(一)申请条件 

  1.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海外留学人员)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在全日制技工院校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一是必须是全日制普通高校的毕业生。二是必须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三是全日制技工院校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 

  2.毕业2年内在我市纳税的各类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就业且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在宁自主创业,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一是必须是毕业二年之内,以毕业证书上的毕业时间起算。二是必须在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就业,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该范围内。三是不论就业还是创业必须参加企业社会保险,在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就业的,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需1年及以上,可以是初次就业,也可以是二次就业。四是就业的各类企业需在我市纳税,按纳税区进行申报。) 

  3.具有本市户籍且住房困难或者非本市户籍在宁无自有住房,且租房居住的。(一是必须租房居住。二是要有租房协议及完税发票。三是如是本市户籍的毕业生,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应低于15平方米(本市住房困难标准)。四是外地户籍的毕业生,住房协议的租住地应与居住证地址一致。五是户籍在公共人才服务机构或高校集体户的可以视为外地户籍) 

以上条件需同时具备。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博士每人每月1000元、硕士每人每月800元、学士和技师每人每月600元(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24个月。(一是期限问题,可以一次性,也可以累计,但不超过24个月。二是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三)办理流程 

  租赁补贴实行按月补助、按季发放。 

 1.申请。符合条件者应向就业创业企业纳税所属区(园区)或其他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址所在区(园区)人社部门提出租房补贴申请,填报南京市高校毕业生租赁补贴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1)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等证明材料。(实行网上申报,网址:www.mynj.cn,如申报不成功,会有提示原因。如变换就业单位,需重新申报,重新申报应符合申报的所有条件;如变更租住地或租金变化需补充资料,租金没有一次性支付的也需补充资料。) 

2.审核。区(园区)人社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身份及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进行初审,将通过初审的人员名单分别送区税务部门负责核查企业纳税的情况,区公安部门负责核查户籍、居住信息,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核查房产情况,于每季首月10日前将上季度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报市人社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反馈本人。市人社部门汇总后,将名单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纳入租房补贴发放范围,由市人社部门通知所在区(园区)人社部门及市财政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申报成功的,先由市人社部门对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进行初审;公安部门核查户籍、居住信息;税务部门核查企业纳税的情况。然后根据纳税情况分送到各区人社部门(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注册地所在区划分),区人社部门对申请人的学历、学位情况、实际交付的租金等进行核查,如是创业的,对其营业执照的情况进行核查。再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核查房产情况。审核通过的汇总后报市人社部门。市每月向区分发一次名单,每季首月向市申报

具体操作细则市人社及相关部门正在制订中。

 3.发放。各区(园区)人社部门负责于每季度首月底前将上季度补贴发放至个人社会保障卡。续发无需申请人重新申请,由区(园区)审核后发放。 

  申请人租住地变更的,应及时向原申请区(园区)人社部门报备;就业单位发生变更的,需重新申请。 

  四、其他 

  1.租赁补贴由市、区(园区)共同承担,其中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五区由市财政承担40%,区财政承担60%;其他区(园区)由市财政承担60%,区(园区)财政承担40%。 

  2.租赁补贴和本市其他人才安居政策及保障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取消享受政策资格,按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3.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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