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来自: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8/1/26 12:51:00
各区(园区)人社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浦口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现将省人社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39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确保困难人群应保尽保。对《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宁人社〔2017〕181号)明确的困难人群,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新增困难人员名单,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情况核实,对符合参保条件的,按时完成参保登记和数据调整完善工作。对建档立卡未脱贫困难人群,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将扶贫办提供的建档立卡未脱贫困难人员名单发至各区,逐人核对并按时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数据调整完善工作。各区人社部门应主动与财政、民政、扶贫办和残联等部门沟通联系,做好困难人员精准参保和缴费补助工作。
二、按季做好工作调度。各区应建立综合管理台账,做好人员标识。自2017年第四季度开始,市级对各区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情况每季度调度一次,各区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省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7〕399号)要求,将相关调度内容和统计报表于每季度结束后8日内报送市社保中心。
特此通知。
